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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合同中预付款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
2016-04-28

以 (1)Wuhan Ocean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 Company Limited (2)Nantong Huigang Shipping Co Ltd v.Schiffahrts-Gesellschaft “HANSA MURCIA” MBH & Co KG [2012]EWHC 3104案为出发点,从该案主要法律问题、仲裁、上诉、默示条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进一步探讨这几方面分析英国法下船厂延长还款保函有效期的义务。

还款保函的延期

1. 在造船合同中,一般船东都会要求船厂找银行出具还款保函,确保在船厂违约时,船东可以顺利拿回之前已经支付的各期船款及利息。

2. 还款保函都附带有效期限,所以船东往往会要求还款保函的有效期限足够长(足够涵盖造船合同下弃船期再加上任何可能的延期)。

3. 在履行新造船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同意延长交船期(相应延长了弃船期),这样就会出现还款保函的有效期限不足以涵盖新的弃船期的情况。为了避免无法拿回之前已经支付的各期船款及利息的风险,船东在与船厂协商延期交船时,往往会要求船厂保证将原有的还款保函延期。

4. 但是除非双方已经对船厂最晚应在什么时候延长原有还款保函的有效期加以明确规定,否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船厂是否可以一直等到原有的还款保函失效前再去取得延期。因为船厂可能认为在没有明确时间限制的情况下,船厂只需要在原有的还款保函失效前取得延期即可,因为船厂的义务是保证还款保函的有效性不中断。但是从船东的角度考虑,当然希望还款保函的延期越早取得就越安心。

"HANSAMURCIA"案的背景

5. "HANSA MURCIA"案涉及一条900标准箱集装箱船的造船合同。有关的还款保函提到:

"This Letter ofGuarantee shall remain in force until the Vessel has been delivered to andaccepted by [the Buyer] or refund has been made by the Seller or ourselves (theExport & Import Bank of China) or until June 30th 2010, whichever occursearliest, after which you are to return it to us by airmail for cancellation.In case arbitration initiated by either Seller or Buyer before delivery of theVessel, the validity of this guarantee shall be extended to 60 calendar daysafter the final arbitration award is issued.".

"… In casearbitration initiated by either Seller or Buyer before delivery of the Vessel,the validity of this guarantee shall be extended to 60 calendar days after thefinal arbitration award is issued.".

6. 2009年12月22日,双方同意延期交船,在一份补充协议中,双方同意:

"1. The Buyerand Seller agree that the Vessel shall be delivered to the Buyer on 31stOctober 2011, which shall be the Delivery Date…

3. the Seller doesundertake to extend the validity of the Refund Guarantee dated 7th June 2007 ofExport Import Bank of China … until 31 May 2012".

7. 2010年6月28日(原还款保函将于2010年6月30日失效),船东的律师发函给船厂主张因为船厂未能获得还款保函的延期,表示船厂无意获得延期,所以构成了修改后的造船合同的根本违约("repudiatory breach")。船东因此接受船厂的根本违约,并终止造船合同。

8. 2010年6月29日,船东发出了要求仲裁的通知。在同一天,银行同意了还款保函的延期,银行通知的时间为中国时间17:30:25.

船厂申请延期的努力

9. 船厂于2010年4月23日就向银行递交了延期的请求,虽然船东并不知道存在这样的尝试。

10. 船厂提交证据表示其已经于2010年6月22日提供了银行所需要的反担保,并且于6月26日、27日和28日派代表前往银行,以防还款保函的延期还需要签署其他文件。

主要法律问题

1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

(1) 船厂延长还款保函的义务需要在原还款保函失效日(2010年6月30日)前履行;或者

(2) 作为一条构成中间条款("innominateterm")的默示条款,船厂有义务在考虑了全部因素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延长还款保函。如果是这样的话:

(3) 还款保函直到2010年6月28日都没有被延长是否构成违反了这样的默示条款。如果是的话,

(4) 该违约的后果是否严重到剥夺了船东在合同下的全部利益,因此导致船东有权以根本违约或者足够严重的中间条款违约来终止合同?

仲裁

12. 仲裁庭认为:

(5) 要求船东承担可能丧失还款保函的风险而等带延期到还款保函失效前很短的时间是不合理的因为有效的还款保函是船东支付相应合同款的前提;

(6) 在合同没有明示条款约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船东的利益,有必要引入一条默示条款,即船厂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还款保函的延期;

(7) 船厂在获得延期的责任构成中间条款。如果船厂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延期,但是没有迟到危及船厂提供的担保,那么船东的损失将通过损害赔偿来判定。但是如果延期根本就没有提供,损害赔偿就不足以弥补船东的损失;

(8) 仲裁庭认为补充协议签订于2009年12月22日,船厂有大约6个月的时间去获得延期。一个合理的获得延期的时间是不晚于2010年6月16日(即原还款保函失效前14天);

(9) 如果单就2010年6月28日,即船东终止合同之日来看,船厂并未清楚和不可撤销的表示其不愿或者无法在失效日前获得延期,所以不存在放弃合同("renunciatory breach");

(10) 但是船厂未能在2010年6月23日(即原还款保函失效前7天)获得延期构成根本违约,因为船东没有足够时间可以却确定船厂的违约(6月16日起就已经违约)是否会得到纠正,所以船东有权终止合同。

上诉

13. 船厂上诉去到法院,需要法院确定的法律问题为:

(11) 是否存在默示条款,以及其内容和性质;

(12) 仲裁庭认定船厂自2010年6月16日起违约是否正确?

(13) 仲裁庭认定船厂自2010年6月23日起根本违约是否正确?

默示条款

14. 针对默示条款的问题,船厂认为补充协议只是要求船厂在还款保函失效前(即6月30日前)获得延期即可,所以不需要再引入默示条款。船厂进一步提出默示条款应当是确定的,如果默示条款存在几种可能,那么就无法确定哪一种才是应当被引入的。而且船东提出了若干种可能的默示条款,所以无法判断哪一种才是双方可能会同意的。而且有可能正是因为双方知道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所以才没有加以明确约定。

15. 双方没有争议的是关于是否引入默示条款的法律依据。在AG of Belize v Belize Telecom Ltd [2009] 1 WLR 1988一案中,Hoffmann法官给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意见,即是否引入默示条款是合同整体解释的一部分,需要决定的是在了解全部背景的基础上,默示条款作为整个合同的一部分是否构成合理的解释。

16. 之后的一些案例[①]又进一步强调是否需要引入默示条款并不是看引入默示条款是否合理,而是要看引入默示条款是否是合理解释合同所需要的。

17. 在Trollope & Colls vN.W. Metropolitan Hospital Board[②]一案中,Pearson法官提到一项基本原则是法院不会为当事人创造合同,甚至不会为了当事人去完善他们自己制定的合同("The court will not even improve the contractwhich the parties have made for themselves")。只有当法院认为当事人肯定期望将某特定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时才会引入默示条款。

18. 在究竟是否有必要引入默示条款的问题上,仲裁庭参考了ChittyOn Contracts[③]中的以下说法:

"当合同一方承诺一项行为,而该行为的履行又至取决于该方时,如果合同对于履行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仅仅是使用了不确定的表述,例如"尽快"),法律应当引入一项默示的义务,即在考虑了全部有关背景的基础上,该方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履行该行为。"

("Where a party to a contract undertakes to do an act, theperformance of which depends entirely on himself, and the contract is silent asto the time of performance (or merely uses indefinite words such as "withall despatch") the law implies an obligation to perform the act within areasonable time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19. 在此基础上,法院还采纳了Hoffmann法官在AG of Belize v BelizeTelecom Ltd [2009] 1 WLR 1988一案中的意见,即虽然经常会出现的情况是就算没有默示条款,合同也仍然能够履行,但是履行的后果会是与一个合理的人所理解的合同相冲突。也正是这个原因才有必要引入默示条款使得当事人的合理期望得以实现("to give effect to the intentions ofthe parties")。

20. 船厂也试图依赖还款保函中有关启动仲裁后还款保函自动延长60天的内容来说明船东可以避免出现丧失还款保函的风险。但是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的本意是船东可以在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避免丧失担保的风险。因此还款保函中存在有关自动延期的条款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引入默示条款,因为如果没有默示条款,船东在补充协议下的权利就有可能丧失,而这样的风险也会随着失效时间的临近而增加。所以法院同意船厂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延期(同时也同意合理的时间为14天)

21. 另外,法院同意仲裁庭认定的还款保函的重要性,并因此接受该默示条款构成中间条款(即如果违反该条款可能导致船东丧失全部合同权益,船东就可以终止合同)。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2. 虽然法院认为还款保函中有关启动仲裁后还款保函自动延长60天的内容并不意味着船厂可以等到原有还款保函失效前才去取得延期(如上所述,船厂认为船东可以通过启动仲裁获得60天的延期来避免完全丧失还款保函的风险,所以船厂只需要在原有的还款保函失效前取得延期即可)。但是法院认为因为上述条款的存在,船东在还款保函下获得的担保并不会因为船厂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或"原有的还款保函失效前7天"取得延期而完全丧失,更何况还款保函对于何时启动仲裁并没有时间限制。

23. 所以法院认定仲裁庭错误的忽视了还款保函中有关启动仲裁后还款保函自动延长60天的内容,虽然船厂最终在原有的还款保函失效前1天取得延期构成违反合同的中间条款,但是该违约并不会导致船东在还款保函下的权益全部丧失,因此也就没有严重到构成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船东不能终止合同,而只能向船厂请求损害赔偿。

24.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对于本文第11段提到的四个法律问题的答案分别为:

(1) 不是;

(2) 是;

(2).1) 是;

(2).2) 不是.

进一步的探讨

25. 考虑到"HANSA MURCIA"案中关于延期交船的补充协议并未就船厂最晚应当于何时获得原有还款保函的延期加以明确约定,而在原有还款保函中又存在有关启动仲裁后还款保函自动延长60天的内容,本案的判决可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26. 本案的法官也指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必须考虑事实因素,特别要衡量违约后的商业后果。如果在"HANSAMURCIA"案的基础上往前再想一点,假如还款保函中不存在有关启动仲裁后还款保函自动延长60天的内容,那么法院又会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呢?

27. 根据笔者代表中国船厂处理伦敦仲裁的经验,大部分还款保函中都有类似启动仲裁后还款保函自动延长的内容,所以即便船厂未能获得还款保函的延期,船东也很难以此终止合同(当然船厂仍然是违约一方,并要承担船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8. 另外一种情形是,在船厂与船东就延期交船进行协商时,船东要求将还款保函延期作为相关补充协议的一个生效条件。这样的做法就避免了因为船厂迟迟未能获得还款保函的延期而产生争议的问题(因为如果到合同下原有的弃船期船厂仍然无法交船,船东就可以终止合同),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船厂的压力也非常大,如果船厂无法获得还款保函的延期,交船时间就无法获得延期。

29. 根据我们的了解,鉴于目前航运和船舶建造市场的低迷状况,很多银行都收紧了还款保函的签发以及延期,所以船厂在处理有关还款保函的问题时也应当非常小心,尽可能避免银行不积极配合而导致有关延期交船的补充协议无法生效或者船厂因未能及时获得还款保函的延期而违约。

[①]The Reborn [2009] 2 LLR 639

[②][1973] 1 WLR 601

[③]Chitty on Contracts,第30版,第21-020段。


--- "(1) Wuhan Ocean Economic& Technical Cooperation Company Limited (2) Nantong Huigang Shipbuilding CoLtd v Schiffahrts-Gesellschaft "HANSA MURCIA" MBH & Co KG [2012]EWHC 3104"案的分析

作者:杨大明,陈晓山

-- 香港欧华律师事务所(DLA Piper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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